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6号
2021年10月,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林县翻眉蔬菜店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翻眉蔬菜店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经河北京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贺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翻眉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5kg,销售5kg,现场检查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项之规定,贺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柳林县安心精品果园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安心精品果园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1日,供应商为柳林县廷昌水果门市部),经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贺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安心精品果园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共购进香蕉5kg,已全部销售,现场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因该店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除行政处罚;供应商柳林县廷昌水果门市部的调查,由贺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移送青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处理。
三、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采购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采购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供货商为吕梁三兰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王家沟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调查,经查该食堂购进该批次韭菜14kg,抽样2kg,剩余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检查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因该食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王家沟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食堂免予行政处罚;供应商吕梁三兰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的调查,由王家沟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移送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四、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餐厅采购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餐厅采购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1日,供货商为柳林县六六蔬菜水产批发部),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王家沟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餐厅进行调查。经查该餐厅共购进10.75kg,抽样1.5kg,剩余豆芽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但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王家沟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对于供应商柳林县六六蔬菜水产批发部的调查,由王家沟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移送成家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处理。
五、柳林县和平便民服务超市销售的老北京冰棍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和平便民服务超市销售的老北京冰棍(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供货商为柳林县德峰冷饮门市部),经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薛家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和平便民服务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超市购进同批次的老北京冰棍50支,销售50支,现场检查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但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薛家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对供应商的调查,由薛家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移送青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处理。
六、柳林县湘味园王队长大锅台餐厅采购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湘味园王队长大锅台餐厅采购的粉条(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标称生产者为临县雷家碛春林粉条加工厂),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薛家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湘味园王队长大锅台餐厅进行调查。经查该餐厅购进同批次的粉条3袋,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检查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但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薛家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对标称生产者的处理,由薛家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移送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七、柳林县铁锅焖面王采购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铁锅焖面王采购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4日,供应商为柳林县彦文水果蔬菜粮油店),经河北京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贺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铁锅焖面王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共购进豆芽2kg,除抽样外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款之规定,但因该店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除行政处罚;供应商柳林县彦文水果蔬菜粮油店的调查继续由贺昌站跟进处理。
八、柳林县陈家湾燕文蔬菜水产部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陈家湾燕文蔬菜水产部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1日),经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陈家湾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陈家湾燕文蔬菜水产部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共购进豆芽5kg,除抽样外自行销毁,现场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陈家湾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款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款。
九、柳林县国珍烟酒副食店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国珍烟酒副食店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经河北京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李家湾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国珍烟酒副食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共购进豆芽2.5kg,除抽样外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二项之规定,李家湾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款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款。
十、柳林县金兵蔬菜水产部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金兵蔬菜水产部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薛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金兵蔬菜水产部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共购进豆芽4kg,除抽样外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二项之规定,薛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款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款。
十一、柳林县月海精品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柳林县月海精品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薛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依法对柳林县月海精品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共购进香蕉5kg,除抽样外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款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款;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