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哈尔滨4月12日消息(记者迟嵩 哈尔滨台杨桐波 何溯源)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了解到,近日出台的《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区县(市)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1个区县(市),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造成伤害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对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食药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Ⅳ级及Ⅳ级以下、2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逐级通报。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