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菌丝体粉”是否可以代替“灵芝菌丝体冻干粉”?日前,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开出千万元罚单。该案件也成为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百日行动”14起典型案例中罚款金额*高一起案件。
据悉,2018年4月12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菌丝体胶囊的原料与实际不符。由于当事人在原料验收中仅保留了“灵芝菌粉”和“灵芝菌丝体”等字样,生产记录完整规范,执法人员依靠执着和耐心,*终记录中的铅笔备注成为调查的突破口。
该案涉及的两家企业同在松江且业务往来频繁。取证既要防止串供,又要防止销毁证据。执法人员兵分两路调查取证。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向原料供应商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与此同时,执法人员赴同区的生产企业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以出口合同形式,分3批次委托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涉案灵芝菌丝体胶囊产品,但并未出口,而将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16年7月24日,并加贴由当事人为生产商的标签标识。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承认,上述产品所用的原料不是批准证书载明的灵芝菌丝体冻干粉,二者不仅工艺有区别,价格也有巨大差异。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表示,产品所用的原料与其批准证书不一致、将不同批次产品标注为同一生产日期、将标签标识中的生产单位标注为委托加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多,涉案货值金额大,并且有主动召回,积*消除社会影响等裁量情节,在*后定性裁量上,松江区市场监管局采用开门审案的方式,邀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法院等8个部门的共同会审,集思广益,*终形成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指导意见。*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产品葡萄**灵芝菌丝体胶囊(标注生产日期20152 0173 3840,规格 46.2g/瓶)28191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138.01元,罚款人民币11002169.2元。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表示,本案的查办从源头打击保健市场,致使传销链条断裂,社会影响巨大。通过*严执法严打乱象丛生的保健市场,彰显了政府整治乱象的决心。巨额的罚款也让保健品生产企业不敢越雷池一步,起到处罚一个企业,震慑一个行业的作用。(作者: 黄晓宇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