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就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作出警示性规范,明确要求:13条“红线”不能触碰。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告活动主体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强化保健食品广告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现就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作出明确要求↓↓↓ 01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02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03
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保健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04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佳”“***”“*新科学”“*新技术”“*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05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06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07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08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09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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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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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2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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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除了上述警示外,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要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自觉承担广告审查义务,全面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全媒体记者:张学通
实习生:左中禹、杨天姿、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