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卫生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拟降低食盐碘含量的上限值,同时全国也将不再统一碘盐浓度。该标准的主要制定人、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组长陈祖培接受记者专访时宣称,“这样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我国人群补碘过量。”
这样的话不合乎逻辑。如果不是补碘过量,卫生部为什么要下调碘含量的上限值?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已明确表示,目前中国食盐中碘含量偏高,约5个省份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份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这难道不是补碘过量?
不管专家怎样辩解,都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有关部门强令全国统一食用加碘盐,从一开始,就是一项错误的政策。强制统一加碘盐的食盐供应体制,乃是治理失败的一个典型。
要求全国民众统一食用高浓度加碘盐,为的是防治某种疾病。有关部门显然是把“碘”当做一种化学药品对待的。我们无法想象,某个人、某个组织强令全国所有人天天食用一种药品。然而,过去十五年中,十几亿人口,不分地域、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却被强令每日食用添加了统一浓度的碘盐。这样的事情,大约只能发生在当代中国。
因为这一强制食用加碘盐体制有三大制度支柱:**,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15年前,卫生部要求民众统一使用加碘盐的时候,是否征求过民众意见?是否广泛征求过专业群体的意见?是否向人大作过汇报?一项关乎全国民众健康的大事,就由一个专业行政部门,甚至仅仅由这个部门的少数人自己决定了。如此决策程序,若真作出正确的决策才是怪事。
第二,不负责任的专家。毫无疑问,卫生部门可以说,自己作出全国食盐统一加碘的决定,是有医学依据的。问题是,这些医学专家的研究是否具有独立性?他们的研究是否足够完整?对高浓度加碘盐可能对人体造成的长期影响,他们是否进行过广泛而持久的动物试验?不同意见是否被认真考虑过?专家组组长现在还说中国民众加碘不过量,令人不能不对所谓专家的专业权威、专业伦理表示怀疑。
第三,食盐垄断制度。不负责任的权力加上不负责任的专家联合推出了加碘盐,而食盐专卖制度也即食盐垄断制度则把不负责任制度化:食盐是垄断的,人们只能从垄断者那里获得食盐,这个垄断者则有*大的激励执行加碘盐制度,因为加碘的过程就是制造暴利的过程:制盐企业以每吨四五百元的出厂价将工业盐出售给专营盐业公司,盐业公司在其中加入碘,碘的价值仅二三十元。但加过碘后,食盐的批发价即暴涨到每吨2000元。有如此暴利诱惑,盐业垄断企业当然是加碘盐体制的铁杆维护者。盐业垄断企业不断以没有加碘为由打击所谓“私盐”,但其实,私盐与官盐除了没有碘之外,化学与营养成分是完全一样的。
上述三个制度环环相扣,把消费者逼到加碘盐的独木桥上。一个地方,即便属于高碘区,比如沿海地区,这里的人民也不得不每日食用加碘盐。众多田野调查已经证明,如此长期过量食入碘,已对很多地方民众的身体造成损害,诱发某些疾病。人们不能不问:卫生部门、盐业专营部门,还有那些支持统一、强制加碘的专家们,对这些民众的身体损害是否该承担责任?这些民众是否可以依法向上述部门、人士追索赔偿?
事情已经到了今天的地步,仅对加碘量进行调整是远远不够的。正确的做法是废除现有的全国统一、强制食用加碘盐的制度,建立一个多中心的食盐供应体系。中国是一个超大型国家,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人们的饮食结构大不相同,不要说不同省份,就是同一县域,不同乡镇、村庄民众自然的碘摄入量水平都不可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统一的加碘标准就是荒唐的,**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多中心的食盐供应体系。
具体来说,**,废除现有全国性《食用盐碘含量》,改由各省市区,甚至各县、乡镇自行确定。如果专家们有空,可对地方性标准的确定过程进行指导。第二,即便如此,这些地方性标准也仅是推荐性标准,如同营养标准,地方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其辖区内民众统一食用某个浓度的加碘盐。民众保留是否食用加碘盐的权利。第三,如此则必须废除盐业垄断制度,任何合资质的企业都可以生产、出售食盐。针对消费者的需求,他们可以生产不加碘盐,也可以生产加碘盐,加碘浓度可以各异,以备消费者选择。企业也完全可以在专家指导下,在食盐中添加其他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
这一多中心的食盐供应体系背后的哲学是人的自主性。*关心、也*了解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是本人,让一个人健康的*好办法就是让每个人自己决定是否治疗,怎么治疗。专家可以提供专业意见,政府可以进行监管,但两者均不可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