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欧盟法院在“法国农民联合会等诉法国总理及法国农业、农业食品和林业部部长”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原则上应被视为转基因生物,并接受欧盟转基因指令的监管;但如果一些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已被长期使用,且具有一贯安全的记录,那么欧盟则不强制要求它们符合这一指令的要求。
该案件的判决思路和影响,值得作为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及进口大国的国家借鉴与思考。
法国农民联合会发起的诉讼
解读这个案例前,我们**需要揭开基因诱变技术的神秘面纱。在人类众多认识和改造基因的实践中,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尤其享有盛名。然而,不同水稻品种之间的杂交,虽然能提高产量,却无法获得所有水稻品种都不具备的优良特性,比如抗虫。假设这种特性在某种杂草中被发现了,而人们又想将这种能力引入到水稻中,从而减少杀虫剂的使用,这时就需要运用转基因技术。
科学家**要找到是哪部分基因使得该杂草具备了抗虫害的能力,然后将这部分基因片段切割下来,嵌入到希望改进的水稻基因序列中。与转基因技术相比,基因诱变技术并不嵌入其他物种的基因,仅通过改变生物基因组构成的方式,实现与转基因技术相似的目的。而这个判例的争议焦点,恰恰同转基因技术与基因诱变技术之间的区别及联系紧密相关。
欧盟转基因指令对欧盟内部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及市场流通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它亦载明使用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可以免受其监管。
2015年3月,法国农民联合会连同其他8个组织向法国*高行政法院提出控诉。他们认为,在转基因指令于2001年通过之前,基因诱变技术还停留在使用类似杂交的传统方式;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这一技术目前已经可以实现在实验室中对生物基因进行精确诱变。这些组织认为,使用精确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其对环境及人类健康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同转基因技术相同。因此使用这种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应当被纳入欧盟转基因指令的监管范围。
面对这项起诉,法国*高行政法院提请欧盟法院对转基因指令进行解释,特别是关于管辖范围、法理依据及基因诱变技术豁免有效性的规定。欧盟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根据欧盟转基因指令,判断一种生物是否为转基因生物,关键在于判断它是否含有通过非自然方式被改变的遗传物质。基因诱变显然不属于一种自然方式。因此,经过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是转基因生物。欧盟法院进而讨论这类转基因生物是否需要受到欧盟转基因指令的规制。
欧盟法院**指出,依据判例,在解释欧盟法的时候,不能仅仅依据其字面含义,还要结合立法目的。法院指出,在转基因指令通过的时候,基因诱变技术尚且停留在随机诱变阶段;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当前的基因诱变技术已经可以对基因进行直接修饰,这种技术与传统的随机诱变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院认为,直接基因诱变技术在转基因生物的产出速度、效果及可能带来的危险性上同转基因技术已十分接近,如果将运用这种方法改造的生物排除在转基因指令的监管外,那么显然同该指令中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相违背。因此,欧盟法院判决,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原则上应接受欧盟转基因指令的监管,但那些已被长期使用且具有一贯安全的记录的基因诱变技术产品则不被强制要求符合转基因指令的要求。
有人不满有人叫好
基因诱变技术的重要应用并不仅限于农作物改良,它同样还被用于医疗领域,特别是对癌症的治疗上。截至目前,基因诱变技术可能的潜在危险是否同转基因技术相当尚无定论,实践中也有着同欧盟法院意见相反的案例。早些时候,隶属于德国联邦食品及农业部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就根据德国法律认定,一种经过直接基因诱变技术改进的油菜不属于转基因生物;隶属于瑞典农村事务部的瑞典农业委员会亦裁定,根据欧盟法规,任何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都不能算作转基因生物。
此外,美国农业部也发表声明,认为基因诱变技术,包括直接基因诱变技术,性质更接近于传统的杂交育种而不是转基因技术。因此,该机构并无计划像对待转基因生物那样,把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对于欧盟法院的这一判决,荷兰瓦赫宁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凯·普恩哈根指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判决,也是一个十分严格的判决。该判决意味着所有运用新兴基因诱变技术改进的食品,都必须历经欧盟冗长的审批程序才能面市。”
瑞典于默奥大学植物生理学系教授斯特凡·扬森则担忧欧洲的基因技术研究会陷入困境。德国化学工业协会更直指该判决是“开历史的倒车”。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史蒂文·萨尔茨伯格指出,欧盟法院的这一判决令人困惑。一方面,“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原则上应接受欧盟转基因指令的监管”事实上将几乎所有的食品都纳入了转基因指令的监管范畴内,因为无论是小麦、玉米还是猪、牛,都是人类长期以来基因改造的产物,与它们的野生形态相去甚远;另一方面,“那些已被长期使用且具有一贯安全的记录的基因诱变技术产品则不被强制要求符合转基因指令的要求”则又豁免了对几乎所有基因诱变技术产品的监管。
相比之下,环保主义者,反转基因组织和部分担忧转基因可能对环境及健康造成危险的农民则表示了对这一判决的欢迎,他们指出,如果不将新兴的基因诱变技术纳入转基因指令的监管范围,那么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钻这个空子”。环保组织地球之友成员穆特·申夫在一份声明中指出:“我们对这份重要的判决表示欢迎,它打破了当下生物科技行业将转基因产品强行推向我们农田及餐桌的图谋。”
基因技术法需要系统性法律规制
转基因技术在提高世界农作物产量与减少化学肥料和杀虫剂的使用上已取得显著的成效,这一领域的研究对解决粮食缺乏、饥饿和营养不良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其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则尚无定论。因此,虽然许多国家出于审慎考量,运用法律手段管制转基因生物,但不同国家间的严格程度差异较大。
欧盟法院此次判决再次表明了欧盟是世界上管制转基因生物*为严格的地区。这一判决对那些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大、进口转基因作物多的国家敲响了警钟,这些国家应当密切关注世界各国转基因监管的*新动态,以便不断完善对转基因生物合理有效的监管。
**,对转基因生物的法律规制应避免对相应的科学研究活动造成阻碍。基因工程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其研究具有广阔的前景。然而,正如上文提及的那样,如果对转基因生物的法律监管过于审慎严格,则很可能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造成阻碍。在应对这一问题上,正确的措施应该是:其一方面加大对这一领域的科研经费投入力度,一方面给转基因技术科学研究提供灵活的法律监管环境。
其次,给予科研活动法律豁免并不意味着放松在其他领域的监管,相反,一个国家对转基因的监管不应该仅仅限定在农业领域,而应全面整合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为核心的现行管制法,尽快制定基因技术法这一系统性法律,对整个基因技术领域进行综合法律规制,专章规定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法律防范。通过综合立法明确各监管部门间的权责,统筹协调该法律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实现对转基因技术应用的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周密的风险控制。
*后,公众总体上对转基因技术的相关知识了解较少,但普遍担心其对于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因此,各国政府必须注重建立充分的风险沟通和公众参与机制。我国已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都要求缔约方应使公众能够获得相关信息和资料,在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重要补充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还要求设立信息交换所。
未来基因技术法应落实这些国际公约的精神和规则,提供充分的风险沟通和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和物质、技术保障,以有效弥合关于转基因生物风险的技术理性和社会感知之间的裂隙,重建社会信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