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发表声明: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品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垄断

百检网 2021-12-28

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近日,四川多家餐饮店因店招、菜名以及菜牌上含“青花椒”三字被告上法庭,上海一企业起诉四川多家餐饮店商标侵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事件发酵后,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执行会长王明珏。她表示,促进会高度关注“青花椒”商标侵权一事,可为各花椒企业提供法律援助。12月27日,记者了解到,促进会就“青花椒”商标侵权事件发表声明,并已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部门汇报情况并呈报了意见函。

声明中表示,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品,该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应当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如能以恰当的证据和理由将相关“青花椒”商标无效宣告,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之道。促进会也将积*关注和配合后续事件发展和处理。

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就“青花椒”商标侵权事件发表声明:

目前数十家四川餐馆被抢注了“青花椒”商标的“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事件,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也是接到很多花椒协会成员以及业内人事的电话,大家都很关注这个事情。我会于12月24、25日与全国花椒行业专家、全国各地花椒协会、律师、商标代理机构召开紧急电话会议,就“青花椒”商标的“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事件进行了讨论。

我们促进会也会联合全国各地商会及科研院所、律师、商标代理机构等收集意见并向我们花椒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青花椒不仅仅是调味品,也是带动乡村振兴,助力乡村振兴的产业价值链和供应链的经农产品,青花椒就是花椒的一个种类,也是属于公用名称,这是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即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其被一家餐饮公司注册了商标使用权,不仅仅是垄断了餐饮行业的多样化使用创新,更是垄断了农产品价值链和供应链的延伸,是侵权农业产地产业发展的恶性事件!

此类型案件涉及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正当使用”的问题,之所以目前会出现败诉案件,往往是因为在具体的侵权个案中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和采用适当的抗辩策略。《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青花椒既是一个植物品种名称,也是一个特定的调味品名称,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于维权的注册于43类餐饮等服务的“青花椒”商标,青花椒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有密切联系,应属于对服务内容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的情形,完全可以被认定为构成正当使用。在具体个案中,应从只是为了描述青花椒这一客观事物,未将青花椒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以及消费者不会将看到的青花椒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产生联系导致混淆等角度把握。

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品,该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应当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我会已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部门汇报情况并呈报了意见函。如能以恰当的证据和理由将相关“青花椒”商标无效宣告,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之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意见》(川委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擦亮四川花椒产业区域公用品牌,提高市场影响力,促进我省花椒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会一直都在着手打造四川花椒这一区域品牌。目前这个事件我会非常重视,对于这个事件的后续发展和处理,我会将积*关注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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