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日前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新规,对北京地区垂钓、食用野生鱼类有哪些影响,记者日前咨询了市农业农村局,就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1、黄鱼、带鱼以及市民常见的水库鱼,还能吃吗?
答:像带鱼、黄鱼之类的海产品,不论是人工养殖,或捕捞的,都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列入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所以可以食用。北京市民常见的青草鲢鳙鲤鲫,不论是池塘养殖或水库捕捞,也都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列入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也是可以食用的。
2、小龙虾、皮皮虾、蟹类、贝类等海鲜是否在禁止目录?
答:市民日常食用的小龙虾、皮皮虾、蟹类、贝类等海产品,都不是列入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所以这些都不在禁止食用之列。
3、市民日常在河湖垂钓是否受影响,见到哪些水生动物应当放生,违反相关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这次发布的《条例》,没有对垂钓作出新的限制性规定,市民垂钓应在非禁止垂钓水域进行。在垂钓和捕捞作业时,如误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北京市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若违反将依据《条例》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
4、京郊民宿能出售野生杂鱼吗?遇到这类问题如何反映?
答:根据2012年公布的《北京市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17种(类)本地鱼类如多鳞白甲鱼、黑鳍鳈、赤眼鳟、瓦氏雅罗鱼、马口鱼、宽鳍鱲、中华多刺鱼等被列入该名录。
《条例》规定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民遇到这类问题可向所在区水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12345政府热线反映有关情况。
5、水生野生动物能否养殖?原先养殖的想要弃养怎么办?
答:《条例》规定,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对于未列入名录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条例》没有禁止养殖的规定。
弃养饲养的野生动物可能会导致的一系列生态问题以及生物安全、公共安全问题,《条例》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否则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弃养想法的个人或企业,可以将有合法来源的相关水生野生动物捐赠给北京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接收咨询电话010-81152 0173 3840。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北京实际可以采集到的野生鱼类只有41种,隶属于6目13科32属,为维护北京水生生物资源的多样性,保护北京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北京市将17种(类)本地鱼类列入《北京市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重点保护。本次《条例》则进一步明确,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以及北京市地方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7种物种均不得捕捞、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