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不是宁波生产的汤圆,却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上标注‘宁波汤圆’字样,且生产工艺也相去甚远。”近日,杭州的郭先生对这种在商品上标注其他地方地名的做法提出了质疑。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属于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为此,他将4家“宁波汤圆”生产企业诉上法庭。4月2日,此案在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除上海龙凤食品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没有参加庭审外,另外三个案件先后开庭审理。
起诉——
标注“宁波汤圆”却非宁波产
郭先生是杭州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年元宵节,他到宁波家乐福琴桥店买了几包汤圆。回家后,他发现这些标注为“思念宁波汤圆”、“三全宁波汤圆”、“五丰宁波汤圆”和“龙凤宁波汤圆”的汤圆,其实际产地都不在宁波,而分别是郑州、杭州和上海。
郭先生告诉记者,宁波汤圆采用宁波本地手工制作,历史悠久,始于宋元时期,如今已有700多年历史。宁波汤圆以精白水磨糯米粉为皮,用板油、芝麻为馅,汤圆皮薄而滑,油光发亮,糯而不粘。“可是,我买的这些汤圆本身却和自己所熟知的宁波汤圆没有任何联系。”郭先生说,上述产品外包装上的标注对其选购正宗的“宁波汤圆”是一种误导。
郭先生认为,鉴于“宁波汤圆”特有的历史底蕴和传统特色,被告的汤圆产品如果要标注为“宁波汤圆”,必须做到地域上、工艺上的吻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准确标注和说明。但被告显然没有向包括自己在内的普通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却打着“宁波汤圆”名义销售其汤圆产品,足以让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误以为被告生产的汤圆产品与宁波有地域上的关联,并作了被告产品符合传统特产“宁波汤圆”工艺和口味的推断,引人误解,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思念宁波汤圆”的生产商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指出,“宁波汤圆”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国内注册为用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证明商标,也未注册地理标志。因此,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产品上标注“宁波汤圆”并未侵犯他人权益。郑州思念认为,如同“日本寿司”、“意大利面条”、“兰州拉面”、“扬州炒饭”等一样,这类名称表达的含义并非是指该产品的来源,而是指产品的风味。风味并非产地所专有。
交锋——
涉嫌虚假宣传?
对于郑州思念的辩解,郭先生认为,四被告以“宁波汤圆”的名义宣传和销售名不副实的汤圆产品,即使未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但是却误导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先生指出,汤圆产品包装标注内容是否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解,关键看是否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被告不能因为‘宁波汤圆’至今没有申请或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就可以趁机以‘宁波汤圆’名义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郭先生说。
涉案的生产企业则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去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对速冻汤圆包装袋中标注“宁波汤圆”字样的说明》。该说明称,“宁波汤圆”是依人们的语言习惯进行的标注,其含义是该产品只是宁波汤圆的口味,并不涉及原产地保护、注册商标之类的法律概念,生产企业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已明确标示了企业名称及其地址。因此,“在一般的认知能力下,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产地的误认”。三家被告企业据此认为,他们并不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问题,更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