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以下简称“海淀区食药监”)认为超市发厢红旗店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产品标签上有“养胃”字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商品生产商江中公司认为上述处罚侵害了公司利益,致使其产品声誉受损,故将海淀区食药监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讼请求,江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因
“养胃”饼干被罚后被诉
2014年8月,海淀区食药监根据李某举报,经过对超市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到该超市出售的由江中公司委托正鸿富公司生产的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曾标注“养胃”字样。海淀区食药监认为,该商品标签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于2014年11月18日向超市发厢红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李某以此为证据,以侵权为由将江中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
法院认为行政处罚适当
江中公司认为海淀区食药监的认定不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直接侵害了其利益,致使产品声誉受损,并成为了举报人李某对其起诉的依据。该公司作为海淀食药监作出上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上述处罚决定。面对诉讼,海淀区食药监认为,江中猴姑饼干在食品标签中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疾病功能治疗具有一定的暗示作用,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淀区食药监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履行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海淀区食药监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一审驳回了江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江中称“养胃”是广告语
一审判决后,江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二审期间,江中公司依然坚持认为海淀区食药监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江中猴姑饼干的外包装上从未标注“养胃”字样,虽然在推广中使用了“养胃”作为广告用语,但被上诉人基于这个广告进行行政处罚超越了职权。另外,海淀区食药监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超越权限,适用法律错误。猴姑饼干养胃是广告语,并不涉及疾病的预防和防治。猴姑饼干使用“养胃”一词的宣传语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江中公司的上诉理由,海淀区食药监认为,当初举报人李某提供了一张举报用的照片,上面显示的是手提袋上面有“养胃”二字,在调查过程中,超市的工作人员自己陈述说外包装上标注了“养胃”二字,海淀区食药监主要根据的就是当事人陈述来认定违法,然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