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众多纺织服装企业为抗疫肩扛使命,紧急复工生产
2月1日,央行银保监会等五部门推出30条举措,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等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月1日,中国贸促会发布信息,助力指导外贸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客观来说,疫情对工业生产、社会经济的影响预计将持续较长时间,主要矛盾集中在消费需求急速下降、人力资源短缺、资金链紧张、出口外贸受影响等方面,但越是困境我们越需要坚定信心、积*作为、共克时艰,同时,各级政府也在以*快速度制定相关政策,保障社会稳定与企业运行。 在人力和复工问题上,纺织行业作为抗击疫情的“先锋行业”,部分相关企业早在疫情爆发初期便已复工复产,行业所面临的人力短缺问题也*先暴露出来。
位于“中国
在资金链紧张问题上,这场抗“疫”大战里的企业家们值得尊敬亦值得体恤,并且不仅限于纺织行业。一方面,众多企业持续不断捐钱捐物,驰援武汉,据中国社科院等机构统计,截至1月31日,已有1068家企业累计捐赠152 0173 3840.1亿元。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链紧张,经营困难。
近日,餐饮界老将、西贝创始人贾国龙的一席话,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道出了众多受影响企业的资金链窘境。“目前*大的压力还是养人,2万多人,1万多人在宿舍,1万多人在家。一个月工资就是1.56个亿,时间短了行,时间长了咱也扛不住啊,谁储备有那么多现金呢?如果现在把员工解散了,那是对方方面面都不负责任。”纺织行业亦是如此,工人工资要发、订单却无法完成,即使是大企业都颇为头痛,更何况广大中小型企业。
既然问题已经无法避免,就需要积*寻找解决之道,为此,我们观察到,各路政策措施正在为企业搭建绿色通路——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一口气推出了30条举措。《通知》主要涵盖了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建立“绿色通道”;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广大纺织行业企业尽快掌握、深入解读。(详见附文1)
在外贸出口问题上,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终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也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形势增添了新的复杂性。
为此,中国贸促会紧急下发通知,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针对如何使用和申请“不可抗力”证明、面对PHEIC出口企业怎么办、面对客户关于疫情如何表达、出国外贸人员注意事项等问题也给予了详细解答。(详见附文2)
附文1
央行银保监会等五部门推出30条举措
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下称《通知》),一口气推出30条举措。
《通知》主要涵盖了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建立“绿色通道”;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记者梳理了10大重点,具体如下:
1、人民银行将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2、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生产、运输和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会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3、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4、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延期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5、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6、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
7、人民银行将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办理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开辟防疫“绿色通道”。
8、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
9、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多可申请延期3次。
10、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附文2
*全!外贸人应对疫情秘籍(不断更新中)
当前,疫情仍在肆虐。
当地时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世界卫生组织虽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但是对于出口企业和外贸人来说,此次疫情无疑是一次巨大考验。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小编整理了这份秘籍,希望能帮到您!
/ 01 /如何使用和申请“不可抗力”证明?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用以减免违约责任,尽可能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
业务咨询电话: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咨询、联系电话:400-101-7153/7035/7010
各省(直辖市)、市贸促会联系方式请参见:https://www.baijiantes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 02/面对PHEIC,出口企业怎么办?
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定义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虽然此次决定的重点在于保护一些医疗系统比较脆弱的国家,但是对于国内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对于风险管理的一次巨大考验。针对疫情对国内出口企业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中国信保做出以下四点提示:
**,排查在手订单,关注履约风险
建议全面梳理和评估在手订单,对于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的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及时与买家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争取通过书面形式(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与买家延长交货期。对于受疫情影响确定无法履约的订单,建议及时与买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要时取得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降低后期被买家反索赔风险。
第二,提前安排运输,关注物流风险
目前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交通暂时受阻,因此应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导致的迟出运。特别是贸易中采用L/C支付方式下,应密切关注*迟装船日期,必要时与买家协商修改*迟装船日,预留好充足的装船期,避免交单时产生不符点。同时,建议出口企业应积*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
第三,梳理上游客户,关注供应链风险
建议出口企业积*与国内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新情况。对于上游供应较为紧张的情况,必要时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原材料供应安全。
第四,敦促买方履约,关注收汇风险
如遇海外买家询问,建议出口企业积*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疫情现状及*新进展,打消买家疑虑。如遇海外买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货物或者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应向买家明确指出此次WHO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若发生买家拖欠或拒收风险,请及时寻求中国信保的帮助,由中国信保代表中国企业向海外买家发起追讨,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 03/更多履约问题
1.我是一家外贸公司,和国外的客户的合同中恰好约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那我现在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同时,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若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但是,若疫情对合同履行有影响,但是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
不论如何,**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您采取积*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现在因为疫情原因,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了,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我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义务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
答: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关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如果企业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区域,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公约》第79条还规定:(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 04/要出国的外贸人请注意!
此外,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了近期有关国家就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列表近期有出国商务活动的外贸人要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