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
01案例回顾
2021年7月30日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执法人员收到在线监控视频线索,立即对位于袍江新区绍兴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私自将在线监控房内COD和总氮检测仪取样管分别接入到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废水的塑料瓶中,以确保废水在线监控数据达标。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
据相关涉事人员交代,该企业7月28日压泥机损坏,为防止污水带泥导致外排废水数据超标,该企业员工于7月28日开始,每天傍晚5点多私自将在线监控房采样管接入已备好的装有达标废水的矿泉水瓶中,确保在线数据达标,并于第二天早上8点多再将在线监控房恢复原状。目前相关证据均已固定,该企业在线监控房管理人员王某与污水主管宋某已承认操作事实。
同时,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印花回用池底部设立的回用管与外排池底部设立的外排管中间设有阀门,当打开该阀门时,印花回用池内废水可通过外排管网外排。
根据水样监测报告显示,当时该企业污水外排池采取的水样数据COD为321mg/L,总氮21.9 mg/L,氨氮4.02 mg/L。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
根据在线流量查询,7月28日18时至7月29日8时的废水外排量为823m3;7月29日18时至7月30日8时的废水外排量为1184 m3;7月30日18时至20时的废水外排量为110 m3。
02案情进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七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8月6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受理立案开展下一步侦查。
0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