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纺织鞋服产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狮政综〔2015〕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纺织鞋服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再造纺织鞋服产业集群发展新优势,推动纺织鞋服产业实现跨越发展,经2015年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开展纺织鞋服产业升级三年跨越行动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狮市纺织鞋服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石狮市纺织鞋服产业升级三年跨越行动方案》,力争到2017年全市纺织鞋服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
加强载体建设。全力推进石狮市纺织服装发展基地、星·期·YI服饰创意博览园、甲骨文纺织服装创新发展云、国家纺织面料馆、意大利面料馆、国贸中心、海西电商园区等公共平台建设,支持石狮服装城、国际轻纺城、石狮辅料城等专业市场发展壮大。
加强资金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纺织鞋服产业发展需求。
二、大力提升纺织鞋服企业生产能力
提升智能化水平。支持建立智能化生产标准车间,服装制鞋企业购置智能化设备总额100万元以上〔购置数量须在80台以上〕或单台30万元以上的、纺织印染企业购置智能化设备单台156 0190 2607万元以上的,经申报认定,按设备购置额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zui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实施技术改造。服装制鞋规上企业当年度购置设备总额200万元以上的、纺织印染规上企业当年度购置设备总额40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认定,按设备购置额的4%予以补助,zui高不超过100万元。
提升研发水平。根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条款对各类技术研发中心进行奖励。对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予以50万元奖励,对国家标准制修订一起草单位予以30万元奖励。每年组织评选10家入驻国际轻纺城的***面料设计研发优秀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励。
提升协作配套水平。支持构建“品牌企业+加工企业+面辅料企业”协作平台,对由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牵头、中小企业参与、联盟企业数量超过20家的产业联盟,按1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联盟zui高不超过100万元。
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支持纺织鞋服企业实施 “新前店后厂”等快速反应生产模式,每年重点培育20家快速反应生产模式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力推纺织鞋服产业商业模式创新
支持线上线下融合。支持企业推进“两化”融合和发展电子商务,每年重点支持20家优秀商业模式创新示范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励。
支持开展新兴外贸业务。对新建生产性自营出口公司并开展业务的,按10万元/家的标准予以补助。
支持抱团拓展市场。对参与政府组团、在统一展区内参加国内重要展会的参展企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对参与政府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参展企业,按2万元/标准展位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创新金融手段支持纺织鞋服产业
支持多渠道融资。引导各金融机构将纺织鞋服作为重点支持行业,确保2015年度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2014年同期水平。鼓励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集合票据,按每单总额1%给予奖励,zui高不超过100万元。
便利“两证”办理和抵押融资。对首次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两证”抵押登记原则上3天内办结,合并办理“两证”抵押权注销和再次抵押登记。实行顺位抵押贷款,维护原顺位在先的银行办理续贷后的抵押优先权。
建立企业融资风险共担和补偿机制。设立成长企业项目库,将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融资项目列为重点内容,并纳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共担基金和“助保贷”的信贷对象予以扶持。由政府及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石狮市纺织鞋服融资担保公司。对为项目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日均担保责任余额5‰的比例补偿。
规范和发展行业转贷周转基金。继续发挥布料、纺织服装、外贸等行业转贷周转基金的作用;严格落实“五不”要求,对还款逾期30天以内、经协调全额还本付息的企业,不予记入信用档案。
五、发挥人才资源再造产业优势
支持纺织鞋服专业人才集聚。对新落户石狮的“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工作室,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落户在石狮的设计师工作室成功对接本市10家以上纺织鞋服企业、合作协议交易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合作协议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zui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企业生产经营一线的设计师、面料辅料采购师、时尚买手、质量分析师、时尚搭配师、面辅料检测等实用人才,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认定,按其年收入的6%予以奖励。
六、建设纺织鞋服产业公共服务体系
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展览展示、信息咨询、技术推进、科技孵化、产品研发、检验检测、管理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经申报评估,按业务开展经费的20%予以奖励,zui高不超过50万元。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获得***、省级认定的,经申报认定,分别按50万元、20万元予以奖励。
七、附则
本意见由企业或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由市经济局、财政局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意见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