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法案一经颁布,便在社会上引起反响,《服装时报》记者查看修正后的消法草案,发现新法案较现行总计55条消法新增5条,并进行了45处修改和补充,这其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产品召回、消费者后悔权、“三包”政策尤为被关注,同时这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为关注的:“本次消法修正案的几大政策亮点包括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产品召回制度、公益诉讼。”
后悔权 消费者再冷静一会儿
近年来,网络、电视、电话的经营渠道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形式从“有形”过渡到“无形”,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这类购买形式的时候,只能通过图片、视频、文字了解产品信息,而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9.27万件起,其中质量问题占比将近41%,售后服务占比接近21%。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上述两个问题在整体投诉案件中的占比约为66%。
此次消法修正案中第28条*引得消费者关注,里面提到: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消费者所享有的“后悔权”便是消法修正案*显著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消费者经常做出在商家忽悠下冲动消费的举动,但事后觉得后悔想要退货却不可得,应该给人几天“后悔权”,特别是大宗商品更应如此。这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规范营销行为,扭转“吹牛不上税”的陋习。“对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特殊方式的‘非面对面’的购买行为,应该允许消费者有个‘冷静期’;再者,‘非面对面’的购买行为,商品与实际难免存在差距,允许无条件退货,更能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李伟民说道。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后悔权适用应限于非现场交易,宽泛适用的后悔权或催生霸王消费,冲击交易安全和公平交易。
李伟民认为,此项条款中“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的规定,大大限制了“后悔权”的行使,如果处理不当,实践中,食品、药品、服装供应商都可以拿该规定说事,模糊了退货商品间的界限,对消费者的“后悔权”影响非常大。对此,他建议删除“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的规定。
表面上看来,这项条款似乎有些“委屈”了商家,“但其实对商家来说,可以赢得消费者信赖,可以更多地占领市场,*初阶段,可能会面临退货的压力,但是也可以从中对货品信赖度做评估。”李伟民说道。
随即,《服装时报》记者就登录了淘宝网,试图了解淘宝卖家对“后悔权”做出什么举措。记者发现,虽然多数卖家对“后悔权”的实施并不感冒,但一些成熟店铺设立了“买家须当快递面检查物品,否则概不退换”等条件。也有淘宝卖家指出,由于物流环节对产品损害无法把控,所以采取售出前拍照留证据的措施,以免个别消费者恶意诈骗。
“三包”政策 退货期限有保障
细读现行消法,会发现其中并没有明确的“三包”期限。而此次消法修正案中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法修正案的“新三包”更加细化了经营者退货、换货、修理等义务,明确的时间限制理清了确切的退换货时间,进而减少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更显而易见的是扩大了退换条件,一位淘宝三冠卖家说道:“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商家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利大于弊,这样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没有运营能力的商铺。”
对于网络购物七日无条件退货,其实在淘宝网早已实施,但是有专家提出“无条件退货”是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退货的规定,因而建议删除此条款,对此李伟民强调:“这是错误的判断,**,该条是为消费者‘后悔权’作法律铺垫;第二,《消法》可以作出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不一致的规定,目的是更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消法》的特殊之处,就如《消法》可以规定‘惩罚性赔偿’,长远看是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建立了良好的市场。”
对于消费者而言,类似于京东商城这样的购物网站,也都根据网站管理制度相应制定了退换货的规则,“当消费者对产品售后得到更多保障时,更有利于促进销售增长,不过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承担相应费用该由哪一方支付,这需要进一步规定。”李伟民说道。
隐私保护 杜绝垃圾商业信息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购物时,比如办理VIP、网购提供详细住址等已是“家常便饭”,可是,有的经营者就非法收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也因此有的消费者甚至不敢在网络上进行购买。
为保护个人信息,本次消法修正案明确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也因此,消费者的“隐私权”进一步得到保护。然而,很多消费者手机里都充斥着类似的商业性质信息,李伟民指出此行为属商家触犯消法的行为。但是,本次消法修正案并未对此行为作出惩治措施,有消费者则认为:“大多数消费者不明确法律法规条款,消法的规章在维权过程中常被无视,维权成本过高,收益无法持平也是商家惯用心理。如果维权收益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提高到一定程度,那将出现‘维权经纪’这样的新职业。”
惩罚性赔偿 假货不再猖獗
在淘宝网,卖家以假乱真的现象不计其数,很多消费者也因此吃了不少亏,不但没有得到赔偿,即便卖家同意退货,也要消费者在予以好评的情况下才可达成退货协议。无疑,这使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大大受到侵害。
因此,消法修正案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样的打假力度,应当是更为充分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更有力的。第二,对产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了*低标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样就更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性。”对此,李伟民也持赞同观点。
但同时,也会出现一些钻法律“空子”的消费者,恶意为难经营者,不免有对经营者的恶意差评、恐吓电话等行为,这在网购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其中‘恶意退货’受其他法律规定制约,甚至情节严重,可能还构成犯罪,但毕竟该类行为不是常态,作为正常的消费者,就是以消费为目的,大量退货发生的概率不会很大。但是,对于电商的管理,就应该修改原来过于严厉的行业管理规则,而交给市场自行来调节,同时在新《消法》的执行中,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规则。”李伟民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