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通知要求,出口企业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不得申请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