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014年河北省首例环保诉讼案审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决张某向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交付赔偿款598万元,上缴国库。
2012年6月至8月及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南夏庄村东白家峪山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石59.8万吨。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相关鉴定,被告人张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598万元。
该案办理过程中,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认为张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矿产资源,而且对发案地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在追究张某非法采矿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当追究其因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