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工经所杜莹芬认为,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国商品出口、产业和企业将产生深刻影响。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必然引起出口总额的下降
我国出口退税调整的历史证明,商品出口与退税率紧密相关,出口退税率的变化会及时、敏感地反映在当年出口额的变动上。1985年4月我国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开始实行出口产品零税率,直至1993年。但这一时期,在旧税制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工商统一税,出口退税额按照产品分类,由于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很难计算退税的数额。所以这一时期出口退税不高。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取代了工商统一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新税制施行后,出口退税急剧增加,当年商品出口额也比上年增长了31.9%(而1993年的商品出口只比上年增长8%。由于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负担沉重,1995、1996年,政府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低对出口带来了负面影响。1996年的商品出口仅比上年增加了1.5%,而1994、1995年分别比上年增加32%和23%。随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使中国出口环境恶化。1998、1999年商品出口比上年增加分别是0.5%和6%。为了推动出口,政府从1998年6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1999年又2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两年9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推动了出口的增长。2000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7.9%2002年比上年增长22.3%。
因此,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必然会抑制我国商品的出口。在商品出口结构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出口总额会下降。
二、带动产品结构调整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出口总额的下降并非意味着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次改革是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中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其目的是为了推动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市场对非熟练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需求业已趋于饱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进口国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质量预期越来越高,有些产品的质量预期已非一般熟练劳动力所能达到。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过度竞争格局已经使得东亚国家处于“与邻争食”的状态之中,这种过度竞争使得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大幅度下跌,并屡屡招致反倾销指控。并且,附加值低的产品既使出口了,所获利润也*低。那种单纯为了换取外汇就是赔本也要出口的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外汇稀缺的条件下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央行公布的*新统计数据,到2003年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已经达到3465亿美元,这种单纯为出口的做法而出口已经没有必要。
在世界经济论坛2003年10月30日公布的2003-2004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中,中国的增长竞争力排名由去年的第38位下滑至今年的第44位,商业竞争力排名同比由第38位后移至第46位。其中技术指数名列第65位,改变单纯模仿而不重创新,提高技术的竞争力是我国面临的一大问题。对我国企业来说,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条件,反过来,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也必将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我国供给与需求质量的提高。从长远来看,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必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推进作用。
三、大大促进外贸企业的改革
此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不同企业受到的影响有所差异。下调出口退税率后,很多外向型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的经营业绩都会受到较大影响,但是,与生产企业相比,专业外贸公司在此次退税率调整后将受到更大冲击。
对外贸流通企业来说,外贸流通企业的利润率远远低于生产企业。因此,外贸流通企业对退税率下降的反应要敏感得多。由于退税率下降导致的利润率下降,作为中间流通环节,理论上可以通过向供应商压价和向客户提价的方式来抵消。但是,经过多年来的外贸体制改革,我国外贸经营门槛大幅降低,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快速增长,生产企业、海外进口商和批发商的选择范围都大大增加,外贸流通企业对上下游的要价能力越来越低,供销两头挤压将使外贸企业面临更大的生存难题。外贸企业面临的困境迫使其促进与生产企业的更好沟通。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积*性,将有助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