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介绍,修改后的《规则》基本保持了原《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的结构和体例,仅对部分概念模糊或用语不规范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或调整,主要体现在规则的名称、立法目的、调查机构名称和贸易壁垒的定义等方面。《规则》提高了与WTO等多边规则的一致性,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对于进一步做好贸易壁垒调查工作,保护我国产业的合理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就《规则》修改前后的具体变化,公平局副局长李成钢指出,《规则》较《暂行规则》内涵丰富了。《暂行规则》重点针对我国出口,而《规则》涵盖了进口和出口两方面。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出口发展环境,也应关注其它贸易伙伴对我进口(他国出口)所实施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比如,某些国家对我重要原材料、能源产品等进口实施的一些不符合多边规则的限制,也构成一种贸易壁垒。《规则》的修改反映了我们对贸易壁垒关注的视野更开阔了。
此外,《规则》对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李成钢解释说,《暂行规则》只要求申请人尽可能提供相关材料,但《规则》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如所涉及产品、海关税号、对方采用的壁垒措施和其对申请人的影响等。这并不意味着申请门槛提高了,而是这样便于调查机关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同时也敦促企业更深入地了解问题。
王世春指出,《规则》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贸易壁垒的途径。与入世前相比,企业解决贸易壁垒的手段更丰富也更规范了。
凡是WTO制定规则的领域都可能存在贸易壁垒,比如滥用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措施等,但贸易壁垒调查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王世春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该调查可能更多地适用于涉及原则性、政策性的问题。比如日本紫菜壁垒调查案,虽然涉案金额并不很大,但对我整个紫菜行业却有重大影响,是一个原则性和政策性问题。因此,我们要启动贸易壁垒调查,坚决维护我行业和企业的正当权益。政府在决定是否启用该调查前会对事件进行充分讨论和评估,以鉴别其是否适用该调查。
据了解,欧美的贸易壁垒调查历史都已有20年之久,但其调查案的数目并不大。“这是因为解决贸易壁垒的方式很多,比如通过政府交涉,政府间多、双边会谈等途径。而贸易壁垒调查只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李成钢指出,从国外相关经验来看,此方式多用于情况复杂的问题。
“《规则》的出台并不是为了找事,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作为贸易壁垒调查申诉方的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李成钢强调。
为何要对《暂行规则》进行修改升级?王世春指出,新《外贸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对外贸主管部门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予以明确授权,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暂行规则》的上位法已得到进一步明确。此外,由于管理机构名称的更换并结合两年来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有必要对《暂行规则》进行修改。据了解,《暂行规则》在对日本紫菜的贸易壁垒调查中暴露出了一些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
据悉,目前企业和商会对此关注热情很高,一些企业和商会正在向商务部咨询如何申请贸易壁垒调查,但商务部还未受到正式的申请。王世春表示,商务部将继续加强对中介组织和企业的引导和培训工作。
王世春也指出,目前我们在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企业对贸易壁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贸易壁垒的应对能力亟待提高;中介组织的组织、协调、援助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应对贸易壁垒的协调机制应进一步完善等。为此,企业和产业组织应积*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反映壁垒信息,提交对国外措施的评估和应对建议,组团游说国外有关机构和政府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交涉同盟,开展行业内的应对工作。(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