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红蜻蜓集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温州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在包装盒上使用“红蜻蜓”字样,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广告语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200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比原告早成立两个月,不存在侵犯名称权,另外,“红蜻蜓”组合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温州中院于2003年9月一审判决,“红蜻蜓”已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和浙江省**商标,“红蜻蜓”字号已成为原告的知名字号,符合我国《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红蜻蜓”为驰名商标。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红蜻蜓”,并赔偿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双方又分别申请撤回上诉。3月16日,省高院裁定准予撤回。
自2001年12月我国新的《商标法》启用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在案件中认定了43件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新规定获得******有3种途径: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商标案审委员会认定、当地法院判决。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