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在这3起案件中,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相应罚金。
今年4月,鹿城区法院共受理4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其中一起已于5月7日宣判,13日宣判的是其中3起。在4起案件中,涉案加工厂均设在鹿城区藤桥镇,1家为无证电镀加工厂,3家为无证个体皮革加工厂。这4家加工厂均未经环保、工商部门批准而擅自开设进行非法生产、未建设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硫酸镍、氯化镍、硼酸、铬粉、硫化铵、白油等化工原料,对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终流向戍浦江、瓯江。经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3家个体皮革加工厂排放废水中均含重金属铬,另外1家电镀加工厂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镍,排放废水中总铬、总镍含量远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均已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