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发布 [2009年]第8号公告,内容如下:
继续禁止进口生皮(4101-4103)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4104-4106)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继续允许进口生皮(4101-4103)出口以皮革制品(皮鞋、皮衣、包袋、沙发座套等)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加工贸易(需要提供皮革制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以及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以上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第8号公告具体内容见中国皮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