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通过本法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做出规定。
哥伦比亚共和国总统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特别是执行宪法第189条第25项做出的规定,根据1991年第7号法总则、1994年170号法并事先征询对外贸易*高委员会意见, 考虑到依据1994年170号法,哥伦比亚完成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内法律程序,通过2001年11月10日的决定,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附加议定书中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可能存在本国某一产业要求采取保障措施以便在应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竞争时进行调整的情况,在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世贸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条件对进口国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扰乱,加入议定书第16部分规定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机制,加入议定书规定,对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自2001年12月11日起中国加入之日起12年终止。
作为中国加入议定书组成部分的工作组报告中也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加入议定书规定,依据该议定书第16部分第2,3,或7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它成员国采取的措施,造成或威胁造成其市场重大贸易转移,可采取应对贸易转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