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执委会已否决德国要求,不同意该国保留更严苛的有害偶氮染料法例,相关决定公布在2003年11月27日欧盟官方刊物上。
德国的偶氮染料法例于156 0190 2607年制订,严格限制偶氮染料的销售或使用,禁止8类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在生产或处理过程中使用可释出20种芳族胺的偶氮染料。该等产品包括成衣及成衣用料;床单、毡子、枕头、睡袋;毛巾、沙滩垫、充气褥垫;面具、假发、假睫毛;与皮肤接触的首饰、手链;挂颈式钱包、背囊;活动用地垫、婴幼儿摇篮、床及座位覆盖物;尿片、卫生巾、卫生护垫及棉塞。
德国的法例仅涵盖20种芳族胺,低于欧盟监管有害偶氮染料的第2002/61/EC号指令涉及22种,但欧盟的指令只涵盖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德国的法例却涉及范围较广的其它产品类别。
经审议德国的偶氮染料法例后,欧盟执委会已否决德国沿用该国法例的要求,并指出,欧盟的偶氮染料指令是根据毒性、生态毒性及环境科学委员会在1999及2001年提供的意见所制订,即使部份使用偶氮染料染色物料制成的产品,可能成为人体接触偶氮染料的来源,但却没有充分的量化数据支持德国应把偶氮染料禁用范围扩大至其它物料。此外,德国也未有证据显示,除了欧盟偶氮染料指令指出的风险外,尚存有其它风险。再者,德国所提供的支持文件和数据并不充分。
德国的要求虽遭否决,但其消费者保护部将继续争取扩大偶氮染料禁用范围至纺织品及皮革以外的其它物料;同时,德国已展开多项研究,搜集欧盟执委会认为欠缺的数据和证据。预期德国将于2004年2月以前废除较严厉的偶氮染料法例,并落实欧盟偶氮染料指令的消费品条例。
目前比利时、德国、瑞典及英国等4个欧盟会员国尚未执行欧盟偶氮染料指令,其中:比利时将通过皇家法令落实该项指令,预计在今年12月或明年1月生效;瑞典虽已准备好推行指令,但该国认为欧盟标准化委员会订立的测试方法,并非经由正确的法定程序采纳,故质疑测试方法的合法性;另外,经过公众咨询后,英国拟于2004年1月中旬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