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何为低价?我们应当设定一个标准,在我们谈论的几十年中,对于低价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在《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指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在原《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指的是成本加适当利润。成本是指生产成本还是指生产经营成本?何为适当利润?都不确定,无法实际操作。将要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对低价有了明确规定,指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但我们谈论和关注的,显然不是上述所指的低价。这个低价不是账面上记录的,而是指某种产品在完全市场竞争环境下,生产该产品所应当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实际生产经营成本低于应当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如果通过查账面的方式,去查低于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的行为,是不可行的,因为一个企业不会做赔本买卖,即使利润非常低薄。
将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能否产生法律效果呢?该规定调查出口企业一年以上的出口行为,在这一段时间内,该企业的出口平均价格如果低于平均生产经营成本,便为低价出口行为。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很少发生,即使发生,也不是该规定所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对于低价出口的规范,用法律手段是很难奏效的。**,法律规定的“低价”只是我们现实中需要规制的“低价”中*为微小的一部分;其次,产生低价的原因是复杂的,低价在中国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