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本解决出口秩序混乱问题

百检网 2022-02-11
  对于低价竞销问题,中国国内已经讨论几十年了,但到现在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演愈烈了。从法律层面讲,在中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低价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在实施当中,并未发生过一起案件,相关部门也没有主动处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既然有大量的低价销售或出口的情况发生,却没有案件出现,说明什么问题?这只能说明低价出口是普遍现象。如果说这种低价出口违法,那就是说大多数企业在违法,显然这个结论是不成立的,因为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赢利,谁也不愿意做赔钱的买卖。看来这种低价,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所以,在大多数企业都选择这一路径的情况下,法律手段自然会失灵。

  对于何为低价?我们应当设定一个标准,在我们谈论的几十年中,对于低价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在《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指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在原《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指的是成本加适当利润。成本是指生产成本还是指生产经营成本?何为适当利润?都不确定,无法实际操作。将要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对低价有了明确规定,指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但我们谈论和关注的,显然不是上述所指的低价。这个低价不是账面上记录的,而是指某种产品在完全市场竞争环境下,生产该产品所应当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实际生产经营成本低于应当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如果通过查账面的方式,去查低于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的行为,是不可行的,因为一个企业不会做赔本买卖,即使利润非常低薄。

  将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能否产生法律效果呢?该规定调查出口企业一年以上的出口行为,在这一段时间内,该企业的出口平均价格如果低于平均生产经营成本,便为低价出口行为。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很少发生,即使发生,也不是该规定所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对于低价出口的规范,用法律手段是很难奏效的。**,法律规定的“低价”只是我们现实中需要规制的“低价”中*为微小的一部分;其次,产生低价的原因是复杂的,低价在中国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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