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问题,国家及时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初步遏制了这些行业盲目扩张的势头,但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目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不良后果已经显现,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增加,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为不利的影响。2006年,要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坚持因势利导,区别对待,合理利用,控制增能,扶优汰劣,优化结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稳妥地推进过剩行业结构调整。
认真贯彻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控制新增产能。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强化落实钢铁、电解铝、煤炭、汽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在建和拟建项目区别情况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原则上不批准建设新的钢厂;提高煤炭生产领域的井型标准;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跨产品类别的生产投资项目,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还要满足自主品牌、自主开发产品的条件;调整外商投资目录,禁止技术安全水平低、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外资项目进入。
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产能过剩行业生产要素的积聚和集中。推动优势大型钢铁企业与区域内其他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形成若干年产30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水泥厂对中小水泥厂实施兼并、重组、联合,增强在区域市场上的影响力。突破现有焦化企业的生产经营格局,实施与钢铁企业、化工企业的兼并联合,向生产使用一体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多样化、资源利用综合化方向发展。支持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一批小煤矿,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回采率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合理、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引导产业集群化发展。
依法关闭那些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主要依靠市场优胜劣汰的同时,依法关闭那些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包括立窑水泥产能、土焦和改良焦设施、小炼铁高炉、小电石炉,以及达不到规模和安全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小煤矿;对消耗高、污染重、危及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实施强制淘汰制度。调整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规模,降低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比重。国家颁布的《产业调整指导目录》规定了339种应予淘汰的产品,涉及煤炭、电力、交通、钢铁、有色金属等20多个行业。要求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等措施,合理利用和消化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投向既能消化现有产能,又能扩大公共消费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上,鼓励农村建房使用钢材、水泥等新型建筑材料,通过推广以钢代木等代用措施,拓宽产能过剩产品用途,节约其他资源。要积*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扩大出口需求。根据国内外市场和价格变化情况,灵活调整进出口政策,利用国际市场消化一部分过剩产能。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在境外建立“*后一道工序”的组装加工厂,带动国内零部件、原材料出口和转移一部分生产能力。这样,既可利用原产地原则减少我出口产品的贸易摩擦,又可消化一部分过剩产能。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