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次债权人会议在鹿城法院召开。
本次债权人会议,应到债权人64人,实到37人,到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占债权人债权额的75.7%。鉴于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全体债权人经表决一致同意终结别克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鞋类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公司已于2012年全面停产,法定代表人张锦泽逃逸,生产设备已被处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公司已处于关闭状态。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亦波、张春兰夫妇(系张锦泽父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7600万元被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件业经开庭将择日判决。
自2012年10月19日鹿城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指定了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担任管理人,接管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事务。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64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56 0190 2607.09元。其中税收债权770958.30元,普通债权18290523.79元。但经管理人审查,发现该公司仅有的财产为银行存款25492.25元。由于公司财务账册制作不规范,日常经营中债权结算方式混乱,加之公司倒闭后,法人外逃,公司财务账册遗失无法审计,导致申报的债权中,除税务部门的债权外,其他债权无完整的财务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债权均无法得到管理人的确认。
在历经法定代表人跑路、企业职工为讨薪围堵104国道与沿路公交车发生冲突、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提起公诉等风波后,这个仅存活了10多年的企业终究难以逃脱破产的命运。
“破产案件的终结,并不代表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鹿城法院民二庭庭长李琴仙法官表示,正是因为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破产清算期间拒不提交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导致法院无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要求该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她提醒与会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要规范经营,勿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只有这样,股东才能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当前温州的经营环境下,如出现企业无法正常生存的情况,应当积*寻求司法救济,让企业走破产程序,及时有效地保障企业、企业主及各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