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环保局监测站人员在龙煌皮革有限公司外排口取样
2013年6月17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和量刑门槛,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为依法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编制法网,有效解决了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的实际问题。
福建省积*开展司法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据不完全统计有10件案子已经和将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中晋江市依据“两高”司法解释查办了全省首起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属于“两高”司法解释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福建省将进一步梳理环保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角色定位,深化对法条的理解,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中国环境报讯 因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福建省晋江市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被取保候审。
据悉,这是今年6月1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福建省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3年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及安海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在安海镇可慕村的制革企业巡查时发现,晋江市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遵守环境法律规定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含铬生产废水直接外排。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制革项目正在运行,制革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厂外雨水沟排入公路雨水沟,*终汇入西畲溪。
执法人员提取了现场排放的生产废水水样,带回检测后发现,水样中铬含量严重超标,总铬浓度达到156 0190 2607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5mg/L的89.7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晋江市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皮革加工生产项目,向水体直排的含铬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款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晋江市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现有生产地址与环评批复地址不符,未重新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革项目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设施,并且未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晋江市环保局在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7月31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侦办。晋江市公安局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2日对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取保候审。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