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商。案外人在美国注册成立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许可上海安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安道鞋业公司使用其持有的“ACCEPTER”商标,同时,这两家公司的运动鞋标牌、包装上标注了“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而长沙销售商刘先生销售上述运动鞋时,按安道鞋业公司的要求装修店面,在牌匾上突出使用了“美国阿迪达斯”字样。
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将上海安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刘先生告上法庭。刘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停止销售标有“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运动系列商品,2006年9月,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与刘先生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此案经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旨在借用“阿迪达斯”之名搭便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上海两公司立即停止对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
来源: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