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民间借贷具合法性 业内:或是收编前兆

百检网 2022-02-11
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 同时, 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 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目前仅浙江民间资本就高达万亿元,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 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 月息回报普遍在2 分以上, *高的甚至达5 分, 即年利率60%。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近期发布的《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显示, 今年小企业生存环境不乐观, 半数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完成融资,能从银行贷到款的公司只有15%,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贷款基本成为盲区,很难得到银行重视。(中国证券报)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民间借贷发展中存在怎样的风险?政府将如何规范其发展,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A 民间借贷能解中小企资金困难

问: “民间借贷” 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不同?

答: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 这一概念, 它是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 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 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 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 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 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 的资金困难, 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 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B 只要不违法借贷受保护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违约也可以民事诉讼解决。

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C 不得超银行利率4倍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处罚?

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 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D 防止高利贷化引发风险事件

问: 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 政府对民间借贷如何规范和管理?

答: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但是,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 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对于民间借贷, 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 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 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 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 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同时也要使社会公众认识到高收益潜藏的高风险, 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

分析人士指,国家可能出台法律, 明确哪些借贷合法应受保护,哪些非法活动应该打击

民间借贷或将被“收编”

羊城晚报讯记者曾颂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昨日通过新华网再度为民间借贷“正名”。采访中提到,各有关部门正在修订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研究、试点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是决策层在释放“收编”信号,未来或将民间借贷正式纳入管理。

为民间借贷“去妖魔化”

今年以来银根紧缩,中小企业面临经营难、融资难,使各地民间借贷既“甚嚣日上”又“泥沙俱下”。

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温州,媒体不断爆出类似新闻:中介机构在民间层层吸储,以高利贷方式放给实体经济; 企业承受不了高昂利息,老板卷款潜逃,导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百姓千金散尽还不来……久而久之,民间借贷被妖魔化成“高利贷”。

“现在的民间借贷,早就超过基准利率4 倍了,按定义统统是高利贷。”广东省社科院热钱专家黎友焕昨日羊城晚报记者说,资本的逐利冲动,**民间借贷冲破法律底线。

目 前,国内仅有《*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一条法律直接约束民间借贷,即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4 倍,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 倍以上不保护,是不是要取缔? 4 倍以内是不是就保护?一直没有明确说法。”黎友焕评价道。

央行通过新华网为民间借贷正名,表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此框架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都受民法保护,但法人之间的借贷是法律空白。”一名国有银行信贷部主管告诉本报记者,企业之间一般不能直接借贷,要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来中转,央行提到法人之间“自由借贷的权利”, 可能意味着日后要放开这一块。

或是“收编”前兆

随着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多样,央行调节存贷款的方法渐渐力不从心,急需更贴近现实的施政工具。今年年初,央行首度推出“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指标,用于测算银行借贷体系外的资金融通量, 但其中并未包含民间借贷。

没有摆上台面, 并不意味着不关注。今年8 月,媒体传出一份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的发言稿, 里面包含对民间借贷的匡算, 总规模达3 万亿元;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也曾在内部会议上发布过估算数据。

业内人士表示, 从新华网发布的消息看, 决策层将推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管理系统,将这一草根且草莽的经济力量“收编”,或至少纳入视线。“央行可能会正式发布民间借贷的匡算数据, 而且国家可能出台法律,哪些借贷合法应受保护,哪些应该打击,会有详细条款。”一名银行信贷部主管如此判断。

温州:开始打压非法民间金融活动

市政府设立10亿元市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

羊城晚报讯 据新民晚报报道:11 月5日下午,温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工作情况。发布会称,近期出现的“群体性的企业关停倒闭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前期“跑路” 的温州企业主已有15 人回温或恢复联系, 部分企业恢复生产。近期未出现较有影响力的企业主出走情况,也没有发生企业主跳楼等*端事件。

会上透露,温州近期将申报“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以期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先行试验。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俊介绍说,市政府设立了10亿元市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帮助企业解决信贷资金周转困难。同时,提高企业欠薪准备金额度,对中小企业和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经营困难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缓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等优惠政策。此外,温州开始打压非法民间金融活动。截至10 月底,温州公安部门共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38 起,涉案犯罪嫌疑人57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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