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皮革网讯 (记者 朱同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分别于3月1日和7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中,制革和毛皮加工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及生产设施)本月起正式执行该标准,同时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56 0190 2607)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皮革网记者注意到,现有企业本次执行的是该标准中“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执行日期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与今年3月1日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制革和毛皮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执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标准不同,现有企业直接排放限值中的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硫化物、氨氮、总氮、总磷、六价铬均高于新建企业直接排放标准。
不过,直接排放限值中的pH值、氯离子和总铬数值是相同的。除此之外,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间接排放限值均是一致的。
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上,现有制革企业和毛皮加工企业直接排放限值分别为65和80,也均高于新建企业的55和70。在间接排放限值上也均标注为“与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现有企业现执行标准将于明年年底结束,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将按照“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执行,届时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排放标准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