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等热点问题众说纷纭,因此,亟需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以具体解释新法律的部分条文,对不清晰的地方加以明确,以便于实际执行者的操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草案》,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易出现歧义或费解的条款,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和完善,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更具可操作性。
《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争议较大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详尽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以下十四种情况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款**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采取了劳务派遣的形式,以图加强用工的灵活性。《草案》对劳务派遣的解释基本封死了规避漏洞,《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具体执行中,因“三性”规定不够清晰,劳务派遣成为不少企业变换用工主体,撇开与员工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相关责任,衍生出各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责任的办法。《草案》对此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解释,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资关系的一次重塑,有利于促使劳资关系乃至社会的和谐。《草案》主要是细化和明确一些原来比较模糊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并不会突破《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