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彭建文)经营着一家制革加工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对外排放。昨日上午,这家皮革加工点的负责人许某健,被晋江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这是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泉州首起案例。
今年4月15日,经网友微博举报,晋江市环保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摸排,发现可慕村新乡小制革加工点仍在进行非法制革加工,生产废水直接外排。
经过环保部门检测,许某健的小制革加工点向外直排的废水中,重金属铬超标296倍,为有毒生产废水,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5月30日,许某健被移送至晋江市公安局,这是晋江市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的行政拘留案件。
前日,*高院公布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泉州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解释结合办案中存在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并认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