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中包括打折类商品

百检网 2022-02-11

近日,滦南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打折商品也实行“三包”。

2月15日,消费者王女士花1000多元从滦南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皮靴,穿着一星期即开线,返厂维修后穿着一星期皮鞋又出现开胶的情况,消费者就又找到该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该皮靴是打折商品(该鞋原价156 0190 2607元)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消费者投诉到滦南12315投诉举报中心,要求维权。

滦南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该商场,教育他们要依照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的意见的要求履行“三包”。*终,经销商和厂家联系给消费者换了一双新鞋。

据介绍,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不实行“三包”规定:一、因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损坏的;二、已表明“处理品”“等外品”的;三、无发票或“信誉卡”及其他有关证据的;四、超过“三包”期限的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由此可见,商家以商品为打折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的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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