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积*应对欧盟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加强检测控制,从源头上保证出口商品质量。
去年9月,欧盟发布了2002/61/EC指令,规定可释出禁用芳香胺的浓度超过30ppm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如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及其他卫生用品、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纺织品或皮制玩具及带有纺织品或皮制外套的玩具、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等;2005年1月1日前,以再造纤维制成的纺织品,若所释出的芳香胺来自再造纤维的残余染料,且浓度低于70ppm,则不受该指令限制。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凡出口欧盟并涉及到欧盟2002/61/EC指令的商品,应提供符合欧盟指令规定的自我声明。对出口欧盟属于指令中的法检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检测标准或有关国外标准,进行致癌物有害偶氮染料抽查检测,对非法检商品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检测。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对欧出口。(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