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岳峰派出所民警到连江路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内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两个安全出口堆满货物,通道严重堵塞,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民警现场进行了制止。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内场地有限,近期货物太多没有足够的地方存放,就临时放在了安全出口,造成安全出口被堵塞。民警对该负责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随后,岳峰派出所以堵塞疏散通道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疏散通道就是生命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