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早在2000年就开始在旅游鞋等商品上使用“特步”商标,2001年公司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将“特步”商标在世界60个国家进行注册。为了打响“特步”品牌,三兴公司花巨资投放在广告上。商标价值被认定为人民币12亿多元。今年7月,三兴公司准备将“特步”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时发现已经有人抢注了“特步”的中文域名。抢注商标的人叫蔡又安,是一个个体户,她还通过“特步”域名发布和三兴公司有关的产品信息,并在网络上销售鞋类商品。
原告三兴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三兴公司的商标信誉,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主观上没有抢注的恶意,而且被告注册和原告起诉只间隔一个月,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商标和域名虽然是不同的知识产权,但我国保护的是在先的权利。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经调查认定“特步”为驰名商标,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原告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法院方面认为,案件的判决不仅将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无形资产的信心,还对网络等新领域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具有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