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的纠纷不绝于耳。作为山东烟台地区制鞋行业中的知名企业,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对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龙茂”商标提出撤销。据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广州分所透露,经过北京市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龙茂”商标被撤销。据了解,该商标争议案为这方面的全国**案。
抢注企业字号为商标
据介绍,2001年6月,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茂制鞋)对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以下简称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第1100674号“龙茂”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经过调查,龙茂制鞋是156 0190 2607年批准注册的合资企业。1991年注册了“沃利斯”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获得了多项荣誉称号。芝罘盛龙皮鞋厂成立于1995年,投资人及负责人之子自1981~1996年在龙茂制鞋处工作。该公司于1996年提出争议商标“龙茂”的注册申请。
双方在辩述过程中各执一词。龙茂制鞋称,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争议商标是违反诚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两家同处烟台地区又是同行业,芝罘盛龙皮鞋厂抢注烟台龙茂知名商号不言而喻。
芝罘盛龙皮鞋厂却认为,龙茂制鞋已于1999年7月30日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同年8月1日又以原名称申请了新的内资公司,而争议商标注册于1997年,不可能侵犯龙茂制鞋的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使用在拥有专利权的空调鞋上,消费者不会将此与龙茂制鞋生产的皮鞋混淆。且争议商标乃专业设计,意为“事业茂盛”,是善意注册。另负责人之子是因病离开龙茂制鞋公司,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注册情况并不知晓。
终审裁定撤销“龙茂”商标
针对芝罘盛龙皮鞋厂的答辩,龙茂制鞋补充陈述称,龙茂制鞋是经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合资转内资公司,烟台市工商局核准办理了变更申请,经营状况良好、知名度较高;并提供了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龙茂制鞋符合《商标法》关于提出商标撤销评审请求的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要求。根据相关事实,依据现行《商标法》裁定:龙茂制鞋对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第1100674号“龙茂”商标所提撤销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芝罘盛龙皮鞋厂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市中级法院一审、市**法院终审,一致认为:龙茂制鞋在消费者和同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龙茂”商标易与龙茂公司企业字号相混淆,从而损害龙茂公司的利益。
本案终审结果:撤销被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第1100674号“龙茂”商标。(来源: 中国轻工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