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现有合成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对合成革工业建设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该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合成革之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