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温岭市政府6月14日9时许通报,截至9时30分许,G15沈海高速公路(温岭大溪段)槽罐车爆炸事故已造成19人遇难,172人住院治疗,周边建筑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据初步调查,爆炸车辆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由宁波开往温州,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媒体报道称,记者核实,涉事车辆归属于温州市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原因,受到过11次行政处罚。
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体系中,因为一些事故而完全取缔槽罐车运输是不现实的。那些在路上一路奔跑得虎虎生风的槽罐车,的确看得人有些害怕,在危化品运输领域中依然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想说不要它却不容易。既然我们暂时无法不要它,那就得用严苛的执法把这个危险的猛兽“驯服”。
此次温岭爆炸的惨烈之甚、损失之大令人触目惊心,事实上只要是危化品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都*为严重。类似的事故历年来并不鲜见,时有发生,事故原因尽管各不相同,有超载的、有无证无资质运输的等等,但都无一例外击中了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软肋。
危化品易燃易爆有毒,对交通运输的要求*高,任何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触发爆炸、泄漏的诱因,除此之外也对运输车辆提出了*为严苛的要求,运输的储存容器需耐高压、耐腐蚀,配套设施设备完备,车辆有明显标识和必要的防护等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也都可能成为酝发事故的导火索。
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温岭爆炸”是偶然中的必然,尽管事故的原因还在调查中,但从记者核实的信息来看,涉事车辆所属的危化品运输公司,因为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原因,居然受到过11次行政处罚。
不难从中窥见,企业无视管理规定不是**两天,所累积的安全隐患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
针对危化品运输安全,应该说我们的制度是相当严格的,不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化品的运输安全作出了细致的规定,而且在交通运输管理上,2004年就实施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新规定取而代之又经历了2次修订,针对危化品运输安全的管理是细之又细、严之又严。
然而,再**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危化品运输安全,从运输委托承运、车辆与人员资质到道路通行,涉及到方方面面以及广大的流动区域,任何一个环节的失灵,都可能让具有安全隐患的“流动炸弹”上路。
此外,危化品运输安全更深层次是利益的掣肘,严苛的运输安全要求都会*终诉诸于运营成本,对运输企业经营形成刚性矛盾。从这个意义来讲,危化品运输安全并不能只仰赖于企业自律,而是需要更强有力的监管。
温岭爆炸又一次敲响危化品运输安全警钟。重视危化品运输安全,不仅仅只在制度上补漏,更应在监管上与时俱进,加密栅栏,不局限于简单的许可式监管,而更注重过程。
应当坚持“以车管安全”的原则,推动监管信息一体化条件下的联合监管,如实现危化品运输车辆基本安全管理信息、单次运输许可信息多部门、全区域的共享,实现运输过程非接触“按车查询”的过程监管,让任何违规的运输行为得到惩处并寸步难行,倒逼提高安全系数。
来源:明话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