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划定了巢湖流域发展产业的“生态红线”,作为巢湖水污染防治执行层面的规范与细则。
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拟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目录既相当于《条例》在实际执行操作层面的具体细则,也是巢湖流域发展产业的“负面清单”。
“依法限制、科学分类、便于操作,是我们在起草过程中遵守的三大原则。”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对照《条例》所列禁止、限制条目,制定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同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普遍执行的禁止、限制事项提出了“遵照执行”的原则要求。同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产业、产品等进行了科学而详细的分类。
在实际操作中,《目录》也较具有可操作性,对照《目录》可以清楚界定项目是否属于禁止、限制范围。
如根据巢湖流域行政区域和一级、二级、三级水环境保护区范围以及产业产品分类;进一步明确了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比如按照总投资5000万元为界,区分了大中和小型项目。
根据《目录》水环境三级保护区中,禁止类的项目包括新建小型项目的制革、化工、酿造、水泥、印染、电镀、石棉、玻璃等10大类,每一类中《目录》都做了详细的界定和分类;而三级保护区的限制类主要是部分行业的新建大中型项目。
针对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限制可谓是“层层加码”。
二级保护区除执行三级保护区禁止类目录外,还新增部分产业目录。一级保护区的目录不仅囊括二、三级保护区的禁止类产业目录,还新增9项禁止类产业目录,包括设置畜禽养殖场、从事水上餐饮经营、从事网围或网箱养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