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中法院解封公证处封存的商品,左右两只童鞋上分别有类似“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图案及“ZHONGFA”标识,鞋后跟处也有“ZHONGFA”标识;鞋盒则有“天中”系列童鞋、“TIANZHONG”字样,并标有被告天中鞋业的名称。
此外,2010年9月15日,好邻居百货还出具说明称,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出现失误,将一双标有“ZHONGFA”标识的童鞋,错误装入有“TIANZHONG”标识的鞋盒中。
法院认为,鉴于好邻居百货为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对侵权产品的来源应有清楚认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对好邻居百货出具的证明虽然不予认可,却在庭审中以已与好邻居百货达成和解为由,不同意追加好邻居百货为本案当事人,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认为,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是“喜羊羊”、“灰太狼”的著作权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生产了侵犯其卡通形象著作权的童鞋,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被告未出庭
原创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天在法庭上,他们表示,该公司在2010年1月3日购买了一双上述涉侵权童鞋,并进行了公证。童鞋上使用了“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图案,包装上有“天中”系列童鞋及“TIANZHONG”字样,并标有天中鞋业名称,足以证实天中鞋业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创动力公司一方还称,他们从工商部门查证,好邻居百货已于2010年5月12日在工商部门注销,因此他们对该百货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的说明的真实性存疑。昨日,天中鞋业未有人出庭。法官表示,庭审前该公司表示由于路途遥远,费用太高,遂放弃出庭。
案卷
原告:索赔损失5万元
被告:百货公司应负责
原告方原创动力公司诉称,长篇益智趣味动画片《喜羊羊和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并屡获殊荣,该动画片由该公司制作并发行,他们是该动画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并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他们认为,台州市天中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鞋业)未经许可,大量生产并通过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的好邻居百货大量销售的童鞋使用了《喜羊羊和灰太狼》卡通形象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的著作权,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该公司将天中鞋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原创动力公司出示证据显示,2010年1月3日,原创动力公司特地在好邻居百货购买了一双侵权的童鞋,好邻居百货出具了电脑小票、***,公证员对此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对所购物品拍照和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而天中鞋业对于童鞋侵权却有另外一种说法,他们称其公司没有生产该侵权产品,实际侵权人是罗湖区红桂路好邻居百货,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