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一起烟花燃放失火案经法院二审,涉案三方均承担责任,原告方家纺公司获配56万元,设备公司向家纺工厂承担30%的责任,赔偿21万余元;烟花爆竹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35万余元。
青岛某设备公司举行晚会,其中一个环节是表演焰火秀。为了确保安全,公司特意邀请了专业人员燃放。谁知在燃放的时候,一枚礼花弹落入旁边的某家纺工厂内并引起了大火。事故发生后,家纺工厂将设备公司、烟花爆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56 0190 2607万元。
燃放前签订合同
2010年春节期间,当时设备公司准备办一台晚会,并安排了焰火燃放。为了安全起见,公司找到了湖南某烟花爆竹公司,并安排专业人员帮助燃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烟花爆竹公司到设备公司帮忙燃放烟花。谁知在燃放过程中,其中一枚礼花弹落入了旁边的家纺工厂内,在厂房四层仓库引燃可燃物,顺势发生大火。据烟花爆竹公司称,起火后消防员及时赶到,但在扑救时消防水龙头放不出水来,导致无法及时救火。根据消防部门认定,家纺工厂私自将四层的车间改成了仓库,使得火灾荷载增大,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家纺工厂通过保险公司评估,认定火灾共造成工厂损失达156 0190 2607万元。工厂认为,两家公司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互“咬”推责任
案件一审时,烟花爆竹公司向法院申请损失鉴定。经鉴定,工厂损失为70余万元,鉴定费为10万元。家纺工厂认为,设备公司和烟花爆竹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虽然要求燃放范围内300米内不得有易燃物,但明知家纺公司只距离燃放点140多米,出现这次事故应当由两方共同担责。而设备公司却称,虽然公司负责清理燃放点300米以内的易燃物,但烟花公司没指导如何清理,而且根据合同损失应由烟花公司承担。烟花爆竹公司则认为设备公司有义务对燃放点半径300米以内的易燃物进行清理,但家纺工厂存放易燃物的仓库距离现场只有100多米,设备公司没有提前告知,且家纺工厂私自将厂房修改,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烟花公司担主责
经法院一审二审认为,设备公司办理了燃放地危爆品购买证、运输证、焰火晚会批文,不过家纺工厂发生火灾的地点距离燃放点约为140米左右,设备公司作为家纺工厂的邻居,明知工厂属于高度防火单位,仍在距离其不到300米的地点燃放烟花,对于火灾存在过错。烟花爆竹公司将烟花打到工厂内,导致火灾发生,对本次事故也存在过错。家纺工厂私自修改厂房,导致火势增大,难以扑灭,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经一审二审判决,设备公司向家纺工厂承担30%的责任,赔偿21万余元;烟花爆竹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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