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解读,有什么是我国可以借鉴的

百检网 2022-04-11

  *近,《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拟议规则,经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投票得以通过。浏览过这份文件的内容要点,笔者有两个明显的感受:一是回收利用目标有具体的量化数字,二是从技术入手抓住关键。笔者觉得这两点非常值得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学习借鉴,尽快从只善于做定性化政策的套路中跳脱出来,拿出更接地气、更有力度的技术政策、产品政策和商务政策,尽快切实有效地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率搞上去。

  比如,对于“回收率要求”,上述欧盟法规是这样要求的:“2026年钴、铜回收率从90%提升至95%,锂回收率从35%提升至70%;2030年,钴、铜回收率从95%提升至98%,锂回收率从70%提升至90%,镍回收率从90%提升至95%。”

  事实上,我国对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也有相关数据要求,但执行情况却是未知数,可能并不乐观。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对回收成分提取设定纯度要求。自从我国2012年开始出台有关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以来,至今已累计超过20部,但从目前情况看,政策的落地情况不太理想,电池回收利用率依然很低。

  显然,这样的落后局面和“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五位一体”和实现“双碳”目标等社会背景不协调,和中国连续多年成为世界**大新能源汽车制造国和消费国的地位不相称。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率迟迟上不去,积累的环保问题势必会越来越多,很有可能出现积重难返的大问题。

  行业人士都知道,目前动力电池的寿命只有五六年时间,远远比不上传统汽车。如果一辆完全依靠电池驱动的汽车其他总成的寿命与传统汽车相同,那么一辆纯电动汽车“一生”至少需要更换一套电池。显然,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任务远比传统汽车繁重。然而,综合各路讯息,目前我国的动力电池回收率还只有10%左右。有行业研究机构预计,今年需要回收利用的动力电池有近30万吨,到2025年有78万吨左右。笔者觉得,实际数字或许会远超这个测算。底数不清很可能是管理者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急迫性不够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就需要决策者们下一番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的功夫。

  有机构分析认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率迟迟上不去有四大障碍。一是“正规军干不过游击队”:正规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工艺和设备比较规范,投入大,而不规范企业和小作坊投入少甚至没投入,且收货时出价高,令“正规军”无粮下锅;二是收货困难、运输成本高,企业不愿意回收,说白了就是无利可图或者利润微薄,“谷贱伤农”;三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标准不统一,梯次利用安全问题大,也就是说再利用技术还跟不上;四是回收技术有待提升,问题的根源还是在利润上,只要回收企业有投入需求,市场肯定能提供适用的设备和工艺技术。

  要改变“散、乱、差”的局面,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链高效地运转起来,笔者认为,途径就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像欧盟那样,或者说要像管理汽车整车产品那样,在各个废旧动力电池价值链上制定具体详细的技术标准,严把产品关。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中的有些做法值得借鉴,比如欧盟的“电池健康数据管理”规定、“碳足迹”、“电池标签要求”、“有害物质要求”等管理方案。

  通过严把产品关,挤出“游击队”,或者说逼迫其升级为“正规军”。接着,审视回收利用价值链各个环节,让回收企业切实有利可图,在起步阶段,利润应当比较可观才行。比如说,与技术产品标准配套的税收、贷款、补贴等优惠政策就可以考虑“扶上马送一程”。无论怎样多管齐下,宗旨是为了公众利益和产业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切实有为,继而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据说,上海鼓励车企回收废旧动力电池,每套补助1000元。深圳则是在售车环节加收回收利用费,厂家每卖一辆车,上交600元,政府再拿出300元,用这笔钱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后者的做法让笔者想起了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桑塔纳国产化基金”和“桑塔纳零件国产化协调办公室”。如果没有这两根支柱,桑塔纳国产化率达到80%不知还会拖延多少年,“不许搞‘瓜菜代’”的高标准要求也就不可能实现,甚至于中外双方的合作能否走得下去、中国的现代化轿车零部件工业体系何时才能建立起来都是个未知数。作为那个时代的见证者和观察者,作为曾经多次采写过桑塔纳国产化历程的行业记者,笔者认为,同期的其他“三大三小”中有些合资乘用车项目没有搞好,应该说与没有这两根支柱关系甚大。现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这个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也需要那样两根支柱。

  欧盟新电池法规重要变化

  鉴于电池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造成的巨大潜在影响,2020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新的电池法规提案,拟取代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电池指令”也升级为“电池法规”。

  *值得关注的是,新的法规较原指令增加了非常多的新要求。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新的电池法规是欧盟绿色产品法规中提出要求*多、*为繁琐、*难满足的一个法规。与欧盟**REACH法规相比,也有过之而无不及。

  现行欧盟电池指令要求

  现行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早于2008年9月26日正式生效,其要求较为简单,一般电池制造企业对现行电池指令关注的要求主要是两个方面:

  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即确保电池中汞含量不超过0.0005%(5ppm),镉含量不超过0.002%(20ppm)(豁免除外)。

  电池的标识要求

  所有电池都需要标注单独收集标志(垃圾桶标志),另外在汞含量>0.0005%,镉含量>0.002%,或铅含量>0.004%时,需在垃圾桶下面标注对应超标元素的符号。另外还需要标注电池容量。

  欧盟新电池法规重要变化

  2020年底欧盟发布新的电池法规中包含了非常多的新要求,且影响重大,SGS建议电池行业的企业务必密切关注!

  具体而言,欧盟新的电池法规提出了以下方面的要求:

  限制有害物质:

  这方面与原指令比较变化不大,但强调需满足REACH法规附件XVII禁限用物质要求,要求识别电池中含有除汞、镉或铅以外的有害物质并在电池标签上标注。

  碳足迹:

  要求计算产品碳足迹、确定碳足迹等级,进而达到规定的碳足迹阈值。

  循环含量:

  要求识别电池活性材料含从废物中回收的钴、铅、锂或镍的含量信息,确保其含量应达标等。

  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要求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达到规定的阈值;满足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的*低值等。

  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

  设备中电池应能为终端用户或独立运营商拆卸和更换,且替换为类似电池后不影响设备功能或性能。

  安全:

  要求证明产品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已成功测试规定的参数,且测试方法是*先进的。

  电池标识:

  要求标识电池中含有除汞、镉或铅以外的有害物质、电池中包含的关键原材料、容量信息、*小平均持续时间、独立收集标志(垃圾桶标志)、镉铅超标时标识对应元素符号、制订并标识电池二维码、CE标志。

  电池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的信息:

  电池应带有电池管理系统管理这方面信息。

  检测要求:

  使用可靠、准确和可复制的方法对电池进行测量和计算。

  尽职调查义务:

  对供应商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识别并评估供应链风险及其不利影响,制订并实施应对风险的策略,向客户通报供应链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

  合格评定:

  按规定模式和程序开展合格评定,其中碳足迹、循环含量及供应链尽职调查需经有资质的通报机构验证。

  向电子交换系统提供规定信息:

  以电子方式采用机器可读格式提供规定信息,按照规定格式,使用可交互操作且易于访问的数据服务。

  电池护照:

  为每个电池制作带有**标识符的电池护照,与电子交换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关联。

  电池寿终管理:

  组织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再制造准备、处理、再生,还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等。

  CE类法规通用要求:

  指定**代表,识别上下游客户,制订技术文档、合格声明、保留文件10年,按规定程序进行电池生产,必要时召回或撤回产品,应要求提供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等。

  以上要求适用的电池类别不同,生效的时间不同,具体实施的要求另外有详细规定。鉴于法规的*端复杂性和专业性,电池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应尽早了解法规具体要求,通过接受专业机构的培训和辅导,建立新法规应对体系,确保及时满足新的法规要求,抢占欧盟电池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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