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和乡村区域的环境噪声监测有如下要求:
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II型及II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3785—83)和《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1997)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声校准器》(GB/T15173—94)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2、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3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1)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3、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