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南》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指南》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
《指南》的出台,将为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参考依据。
《指南》的定位是什么?适用对象有哪些?
《土壤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指南》出台目的,是指导企业通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或者土壤污染,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防止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风险管控或修复成本。
《指南》主要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建立制度,即为一以贯之,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始终坚持按制度排查隐患,保证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是持续的、有效的。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需要多久开展一次?
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考虑到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特点,《指南》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对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进行优化调整,也就是不搞一刀切。
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也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应该如何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原则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改,一是排查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本身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缺陷;二是排查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三是排查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可以采取什么措施降低土壤污染隐患?
土壤污染隐患取决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的组合。重点监管单位可以采取有关预防设施和措施的组合,*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
比如在预防设施方面,采取单层钢制储罐加阴*保护系统,或双层储罐加泄漏检测装置;在预防措施方面,对阴*保护系统、泄漏检测装置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指南》的附录针对相关设施设备,列举了可*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的预防设施和措施的组合,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进行优化和调整。
为什么要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隐患排查档案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指南》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长期保存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