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为缓解疫情期间消毒产品供给压力,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为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四类消毒剂的紧急上市打开了绿色通道。
按照通知规定,紧急上市产品只要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即可上市销售使用。当然,前提是该企业或贴牌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同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毒剂检测报告结论)。
还有,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依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哪些消毒产品需要备案?而备案的产品责任单位又是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除新消毒产品以外的**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首次上市前,依据WS 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并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