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