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将欧盟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委员会(原SCCNFP,现SCCS)鉴别的26种公认的、可能引起接触性过敏的日用香料过敏原收录于附录III(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质量分数0.001%、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质量分数0.01%时,应在化妆品标签成分列表中标注这些物质名称。2009年11月,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过敏原的规定,2021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1/1902号条例,对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II、附录III和附录V相关规定进行更新,其中将过敏原丁苯基甲基丙醛(CAS号80-54-6)列为禁用物质,法规已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