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关系着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卫生部门为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颁布了严格的法规来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管理。各项法规对各类供水尤其是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等都有明确要求。
国家卫生部门明确规定:供水责任单位应定期检验水质并登记检验结果,水质检验工作,应当由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1、二次供水检测、建筑工程水质验收检测(21项)
(1)检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卫法监字〔2010〕114号】文件要求,执行*基本的21项水质检测标准。
(2)适用范围:城市居民市政供水常规检测(二次供水检测)、建筑工程水质验收检测。
(3)二次供水常规检测21项:
色度、pH、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硫酸盐、氯化物、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类、耗氧量、总硬度、铁、锰、铜、铅、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4)选检项目:(必要时可以根据水箱类型、消毒方式等因素加测相关检验项目及消毒副产物)
甲醛、溴酸盐、氯酸盐、亚氯酸盐、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消毒剂指标——游离氯、总氯、臭氧、二氧化氯。
(5)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6)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末梢水。
2、生活饮用水常规检测(34项)
适用范围:
(1)卫生部及国家疾控中心关于单位及相关团体、餐饮行业及家庭生活饮用水水质强制卫生检测,泛指市政自来水、小区自备井水(办理自备井延期)、自饮河湖水等卫生监测。
(2)职业卫生监测,泛指餐饮、酒店及工厂在市/区卫生局、卫生防疫站等办理卫生许可证等检测。
检测依据:
【卫法监字〔2010〕114号】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4-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5750.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