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包括:眼镜架、眼镜镜片两个方面。
(1)眼镜架
见国家标准《眼镜架GB/T14214-2003》中5.4。在不借助于放大镜或其他类似装置的条件下目测检查镜架的外观,其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没有直径大于O,5 mm的麻点、颗粒和明显擦伤。具体见本书眼镜架标准一章。
(2)眼镜镜片
国家标准《眼镜镜片GB10810.1-2005》中5.1·6镜片标准中规定以基准点为中心,直径在30 mm区域内不允许存在有害视力的各类疵病,而在鉴别区域外可允许独立、微小的内在和表面缺陷存在。
另外,镜片的光学中心厚度也有要求。详见国家标准《配装眼镜GB13511-1999》中5.2、《眼镜镜片GB10810.L-2005》及《光学树脂眼镜片QB2506-2001》。
《GB13511-1999》中5.2眼镜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厚度偏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必须符合GB10810.1-2005规定的要求。5,9,1中规定:正顶焦度镜片配装割边后的边缘厚度不得小于1.2 mm。
因为正顶焦度的镜片中间厚、边缘薄,所以要保证边缘厚度就应该选择使镜框的几何中心距尽可能与瞳距大小相接近。这样,既能保证边缘厚度又能减轻这副眼镜的重量,使之配戴起来较为舒适。负镜片加工时,镜片中间厚度应符合国标GB10810镜片标准规定,若镜片中心厚度达不到允差值的规定,中心太薄、易碎。